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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浅论“疑罪从无”

来源:恩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sbhlawcd.com/   时间:2014/2/16 20:26:01

   

       【 疑罪从无】什么是“疑罪从无”,我国的司法制度从“疑罪从宽”到“疑罪从无”的转变都带来了一些什么问题,“疑罪从无”在实施上存在什么亟待解决的方面呢?

  修改前的定罪原则──疑罪从宽

  在1990年出版的王勇的《定罪导论》中定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疑罪从宽”。在中国的古代,统治者对于疑罪,一般只是在量刑是作从宽的处理,而基本上不涉及定罪问题。在专制主义的统治条件下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于不能查证属实的疑罪定了罪;二是对疑罪除以赎刑的做法对于无钱可赎的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是毫无意义的。随着物证技术的发展和人权思想的深入,疑罪从宽的原则成为了定罪的基本原则。《定罪导论》中对于疑罪从宽提出了一下机关方面的意见:

  一、被告人可能犯有数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一罪或者其中几个罪,应按查证属实的罪数去认定。

  二、被告人可能犯有较重的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较轻的罪,应当按较轻的罪予以认定。

  三、被告所犯之罪可能属于牵连犯或吸收犯,但能够确认的只是其中处刑较轻的一个犯罪行为,那么,只能按所认定的这一犯罪行为定罪。

  四、被告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而使这种罪行得不到查证属实的,则应按无罪处理。

  但是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之后“认定无据,否定无理”,是为疑罪。过去,法院都是以退回乃至一再退回“补充侦查”应对“疑罪”。司法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往往是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的。所幸的是,现在,这一“习惯做法”已经成为历史。

  刑事诉讼中的“疑罪”

  所谓“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里所指的“疑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定案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时有所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有的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有的案件是因为有了权威机构作出DNA等技术鉴定才使“证据不足”的问题合理得到解决,从而使罪犯落入法网。

  “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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